如果律法必须更改,就因为律法本身有不够的地方thelawisinadequate;就是因为这个律法是不足够的,所以才需要把救恩赐下来。这样,人不是靠着律法而称义,乃是靠着救恩而被称义。人不是靠着「行律法」而被称义,乃是靠着「信福音」而被称为义。人不是靠着「遵行这些规条」而被称为义,而是靠着「信为我死而复活的基督」而被称为义,因为「他的死是为了我们的过犯,他复活是为了叫我们称义」(参:罗马书:4章25节)。
为这个缘故,我与律法的关系,跟我与基督的关系是完全不一样的两个关系。律法原是捆绑我的,律法原是咒诅我的,律法原是照明我的罪的,律法原是指正我违背神的旨意。所以这里律法与我的关系,是「审判官」与「罪人」的关系。
律法与我的关系,是「指正、控告者」,与「犯过的人」的关系。耶稣基督与我的关系是不一样的,耶稣基督到世界上来「不是要定世人的罪,乃是要叫世人因他得救」(约翰福音:3章17节)。所以律法来了就叫人知罪,律法来了就叫人被审为有罪的,律法来了就给我们定罪。耶稣基督来了不是来定罪,乃是来赦罪,所以律法与耶稣基督是完完全全不一样的。
如果你看罗马书第五章第六节,是「我们软弱」,我们软弱。再看罗马书第八章第三节,是「我们软弱」。所以不但是「律法软弱」,是「我们软弱」。那,这样说来,罗马书第五章第六节,「因我们还软弱的时候,基督就按所定的日期为罪人死。上帝的爱就在此向我们显明了。」那么,罗马书第八章第三节告诉我们「律法既因肉体软弱,有所不能行的,上帝就差遣自己的儿子,成为罪身的形状,作了赎罪祭,在肉体中定了罪桉。」
所以在那两节的圣经中,似乎很清楚的指明,不是律法的软弱,而是我们的软弱;因为我们软弱,我们没办法行律法。当我们去行时候,才知道我们根本不能行。当我们真正要去遵行的时候,才知道我们没有办法行出来,因为我们行这一条,我们就触犯了另外一条,我们再行那一条,我们就触犯另外一条。所以后来雅各就说「你犯了一条就是犯了众条」(参:雅各书:2章10节)。
这样,律法的持守不是条例一条加一条加一条,一共六百十二条,不是的。律法的条例是从整个性的来说的,你能够一生一世从生到死,从你生命的开始,到你气息到终能够完全把六百多条全部遵守,一条都没有违背,一次都没有违背你才是叫作一个「守律法的人」,你能吗?你说「不能」。若是这样,是我们软弱,没有办法行律法。
— 唐崇荣《希伯来书查经》
没有评论:
发表评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