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.耶稣论仇恨(五21~26)
五21耶稣时代的犹太人知道神不准杀人,杀人必然受惩罚。律法未颁布前已有不可杀人的命令(创九6)。后来,律法也再次提到杀人的罪(出二○13;民五17)。从「只是我告诉你们」这几个字,可见耶稣要修改对杀人的教训。人们不能再以自己没杀过人而沾沾自喜。现在,耶稣说:「在我的国中,你绝不可抱有杀人的念头。」他把杀人的行为追溯到其源头,并且对三种不义之怒作出警告提醒。
五22第一种怒气:无缘无故向弟兄动怒。(注5)一旦犯了这罪,便难免受审判──即会被带到会堂受审。许多人都发觉他们的怒气是源于自己的想法,然而神只允许两种情况下所生的怒气:一、神的尊荣受损;二、别人犯了错。因为别人犯错而向他报复是绝对不正确的。更严重的罪是侮辱弟兄。在耶稣的时代,人们用拉加(亚兰文用语,解作「废物」)表达鄙蔑和怒骂。用这种词语形容弟兄,难免公会的审断──即受以色列地的最高法院的审判。
最后,第三种不义之怒是称弟兄为魔利,这种怒气为耶稣所谴责唾弃。魔利(意思是愚蠢)比迟钝更侮辱,指道德上的愚蠢,并含有想这等人死的意思,因为这等人该死云云。在今天的时代,我们很容易听见人们以「活该」、「该死」来咒诅别人。其实,说这话的人正是在叫神把罪人降到地狱。耶稣指出凡说出这种咒诅的人,难免受地狱的火。在那个时代,死囚的身躯通常被抛掉在火槽中,这火槽是在耶路撒冷城以外,称为欣嫩谷的地方。这谷象征永不熄灭的地狱之火。
救主的训词严格,不容许有半点差误。他教导说恼怒含有杀人的种子,辱骂的言语含有杀人的精神,而咒诅的言语则显示有渴望杀人的心。罪的程度愈加增,亦导致三种不同层次的惩罚:审判、上法院受审和下到地狱的火中。耶稣会在天国中按严重性惩治罪。五23、24不论是因为怒气或其它原因,如果一个人得罪了别人,就算他把礼物呈献给神,主也不会悦纳。那人应当先去和弟兄讲和。只有这样,神才会接纳他的礼物。虽然这些训词是以犹太的背景写出,但并不代表今天已不适用。
保罗用主的晚餐来解释这个概念(参看林前一一)。如果信徒不与弟兄言和,神就不会接受他的敬拜。五25、26这里是针对好诉讼的灵和不愿承认耶稣所警告的罪。与其冒着受审判的危险,倒不如尽快解决与弟兄之间的问题。因为,我们在审判时必然理亏。虽然有学者对于比喻中的人物身分各持不同看法,但很明显,如果你犯了错,便应立刻承认过失,尽快处理好事情。如果你仍不悔改,你的罪会渐渐侵袭你,你不但要完完全全补偿你的过错,且要受额外的苦。不要立刻控诉别人,否则律法便会定你的罪,要你偿还最后一文钱。
五.耶稣谴责**(五27~30)
五27、28摩西律法清楚地禁止行**(出二○14;申五18)。也许有人会为自己未曾犯这诫命而沾沾自喜,可是他们「满眼是淫色」(彼后二14)。这些人外表受人尊敬,但心里却四处寻求不洁之事。故此,耶稣提醒门徒,光是禁戒行为并不足够──必须有内里的洁净。律法禁止淫行,耶稣连欲念也禁止: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,这人心里已经与他犯**了。钟思理看出这节的含义,他写道:「思念情欲或行淫,并不能满足**,就好象把油倒在火中,使这种渴望如火一般挑旺,永不熄灭。」罪是从思念开始,如果我们纵容,便会逐渐犯起罪来。
五29、30保持思念纯正,需要严谨自律。故此,耶稣教导说,如果身体任何部分使我们犯罪,便最好在有生之时摒弃废去那部分,免得永远失去灵魂。我们应不应听从耶稣字面上的教诲?究竟他是否真的指毁坏身体的部分?这句说话的意思是:如果要失去灵魂,倒不如失去身体一部分,我们也应当乐意接受。可是,我们永远不必这样做,因为圣灵让信徒有能力过圣洁的生活。不过,信徒必须与圣灵合作,谨慎自律。
六.耶稣责备离婚的事(五31、32)
五31旧约律法下,按申命记二十四章1至4节,离婚是受允许的。这章并非关注到犯**而造成的离婚事件。(犯**的处分是死,参看申二二22)。相反,这里的离婚案是由于厌恶或生活不合而产生的。五32可是,基督的国中,凡休妻的,若不是为**的缘故,就是叫他作**了。这并不是说她自动成为**。这里推测到妇人离婚后,因无经济支援而被迫与其它男人生活,因此便成了**。不但被休的妇人犯**,连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犯**了。离婚和再婚是圣经中一个最复杂的题目。其实,要完全解答这方面的问题,根本是不可能的,但透过查考和总结圣经在这方面的教训,的确对我们有莫大帮助。
——以上的内容来自:马唐纳《新约圣经注释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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